编者按: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制定的《北京市高处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讨论稿)已出台,特委托中国家电网在网站发布征求空调制造商、经销商、维修商的意见,请相关企业将相关意见及建议发到010@cheaa.com 或传真 010-5169 6548。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空调安装、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空调安装、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距基准面2米以上高处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以下简称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消防(防火)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等。
(三)生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安全技术特性。
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的人员每年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低于相关法规规定的课时。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应按规定的年限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四条 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安全帽、挂点装置。
第十五条 使用安全带的注意事项
(一)安全带应符合GB6095《安全带》、GB6096《安全带试验方法》的要求。
(二)安全带优先采用通用Ⅱ型悬挂自锁式安全带或通用型安全带同速差自控器组合产品。
(三)使用安全带不得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安全带上应有清楚的单位内部编号或使用起始日期。安全带的编号、使用起始日期、使用期限、保管人或使用人应建册登记。
(四)安全带在携带和保存过程中,应放入单独的工具袋内。禁止同其他工具或空调零配件散放在一起。
(五)禁止使用安全带吊运、捆扎物品。
(六)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开线、裂纹、运转不灵活、绳或织带有严重磨损或断股应维修或立即更换。
(七)安全带发生坠落冲击后,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八)安全带绳索同窗口结构接触的地方应有防磨衬垫。
第十六条 使用安全帽的注意事项
(一)安全帽应符合GB2811《安全帽》、GB2812《安全帽试验方法》的要求。
(二)使用安全帽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安全帽上应有清楚的单位内部编号或使用起始日期。安全帽的编号、使用起始日期、使用期限、保管人或使用人应建册登记。
(三)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围的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颏带。
第十七条 使用挂点装置的注意事项
(一)挂点装置应符合《空调安装用安全带挂点装置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挂点装置的安装
挂点装置使用时必须设置在承重墙或楼板上,禁止在上下水管、暖气管、暖气、阳台栏板、女儿墙、窗框、轻质隔墙等处使用。
(三)使用挂点装置不得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或次数,挂点装置上应有清楚的单位内部编号或使用起始日期。挂点装置的编号、使用起始日期、使用期限、保管人或使用人应建册登记。
(四)挂点装置的使用和保管应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五)挂点装置不得用于悬挂安全带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遇雷电、雨雪、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室外安装维修作业。
第十九条 作业时应穿软底鞋,并有防滑花纹,禁止穿拖鞋作业。
第二十条 接触空调机室外部件时,必须切断总电源。
第二十一条 服用可能导致精神恍惚、眩晕等作用的药物后不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酒后作业。
第二十三条 室外作业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腰挎式工具袋,所用工具应有防滑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安全装置不得用作悬吊作业承重装置。
第二十五条 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的人员应掌握应急救援技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未做规定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修订的,适用其最新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空调安装、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空调安装、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距基准面2米以上高处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以下简称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消防(防火)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等。
(三)生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安全技术特性。
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的人员每年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低于相关法规规定的课时。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应按规定的年限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四条 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安全帽、挂点装置。
第十五条 使用安全带的注意事项
(一)安全带应符合GB6095《安全带》、GB6096《安全带试验方法》的要求。
(二)安全带优先采用通用Ⅱ型悬挂自锁式安全带或通用型安全带同速差自控器组合产品。
(三)使用安全带不得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安全带上应有清楚的单位内部编号或使用起始日期。安全带的编号、使用起始日期、使用期限、保管人或使用人应建册登记。
(四)安全带在携带和保存过程中,应放入单独的工具袋内。禁止同其他工具或空调零配件散放在一起。
(五)禁止使用安全带吊运、捆扎物品。
(六)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开线、裂纹、运转不灵活、绳或织带有严重磨损或断股应维修或立即更换。
(七)安全带发生坠落冲击后,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八)安全带绳索同窗口结构接触的地方应有防磨衬垫。
第十六条 使用安全帽的注意事项
(一)安全帽应符合GB2811《安全帽》、GB2812《安全帽试验方法》的要求。
(二)使用安全帽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安全帽上应有清楚的单位内部编号或使用起始日期。安全帽的编号、使用起始日期、使用期限、保管人或使用人应建册登记。
(三)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围的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颏带。
第十七条 使用挂点装置的注意事项
(一)挂点装置应符合《空调安装用安全带挂点装置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挂点装置的安装
挂点装置使用时必须设置在承重墙或楼板上,禁止在上下水管、暖气管、暖气、阳台栏板、女儿墙、窗框、轻质隔墙等处使用。
(三)使用挂点装置不得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或次数,挂点装置上应有清楚的单位内部编号或使用起始日期。挂点装置的编号、使用起始日期、使用期限、保管人或使用人应建册登记。
(四)挂点装置的使用和保管应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五)挂点装置不得用于悬挂安全带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遇雷电、雨雪、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室外安装维修作业。
第十九条 作业时应穿软底鞋,并有防滑花纹,禁止穿拖鞋作业。
第二十条 接触空调机室外部件时,必须切断总电源。
第二十一条 服用可能导致精神恍惚、眩晕等作用的药物后不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酒后作业。
第二十三条 室外作业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腰挎式工具袋,所用工具应有防滑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安全装置不得用作悬吊作业承重装置。
第二十五条 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作业的人员应掌握应急救援技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未做规定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修订的,适用其最新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